中国商标实行注册制,即使是不使用的商标也可以获得注册。为了促进商标使用、清除闲置商标,中国设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在以前的实践中,申请人仅需要对被申请撤销商标进行简单检索即可提出撤三申请,举证责任较轻。而目前,中国商标局似乎正在逐步加强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从2025年初起,中国商标局陆续下发了大量关于撤三申请的补正通知书,使撤三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疲于应对。这些补正通知书的内容经历了一系列“升级”,最初仅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后来又追加了关于承诺初步调查证据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和关于承诺未隐瞒真实撤销人及其他重要事实的承诺书,最后还追加了提交与撤三案件相关联的商标注册申请或驳回复审案件信息的要求。
对比之下,以前申请人仅需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现在申请人不得不按照商标局的要求,在其规定的平台上调查规定的关键词并按照规定的形式提交。有时甚至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这无疑将加重申请人一方的举证责任。
业内对这一变化也引发了大规模的讨论。部分人认为,撤三程序可以较为轻易地排除在后申请的障碍,且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轻、申请成本低,导致撤三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这些撤三案件往往和新申请案件、驳回复审案件的审查中止申请相关联,撤三案件数量的攀升也带来了大量新申请案件、驳回复审案件的积压。同时,撤三案件双方举证责任的不平衡,为恶意撤三提供了机会和土壤,确实应该采取一定措施。另一方面,部分人认为,对注册商标进行合法、有效地使用是商标所有人的义务,且证明对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合法、有效地使用的举证责任应在商标所有人一方。目前对初步调查证据的要求已远远超出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撤三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的范畴,且要求“未隐瞒真实撤销人”这一点似乎也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相悖。
中国的注册商标数量庞大,其中存在着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防御性注册、抢注商标、囤积注册等闲置资源,阻碍了在后商标的注册。在这种前提下,一般来说,应该鼓励社会公众提出撤三申请,激活闲置资源、敦促商标所有人履行使用义务。而提高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撤三案件数量、释放积压案件压力,若无其他有效措施相结合,恐怕不能达到更好的铲除恶意撤三动因、保护商标所有人需求,同时释放闲置资源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针对恶意撤三案件的申请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其不良行为并予以相应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建立行政部门援引其他案件证据的制度;推进防御性商标注册制度,减少以防御为目的的闲置商标的注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