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知名方便面品牌白象的“多半”系列产品因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引发舆论关注。白象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其名下的注册商标“多半”,使用的方式为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注“多半R袋面”字样(如下图)。
可以看到,白象公司特意在“多半”二字后面打了注册标记R,用以告诉消费者“多半”二字是个注册商标。然而“多半”的后面紧跟着“袋面”二字,消费者会将“多半”仅仅当做一个商标标识,不去解读其固有含义吗?
市场反馈已将答案告诉了商家——多数消费者会将“多半 袋面”理解为“多给半袋面”,如果这一理解与事实不符,就会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当然,也正是因为有消费者发现“多半”系列存在并未多给半袋面的情况,才将白象公司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明明禁止这种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商标的注册,为什么“多半”商标能够获得注册呢?经查询,白象公司从2018年8月起,就尝试申请了类似含义的“多半桶”、“多半袋”、“多一倍”、“多一半”等商标,均已被驳回。其中“多半桶”和“多半袋”这两件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显示其驳回原因就是“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数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具有欺骗性。但如果仅有“多半”二字的话,其含义并不像“多半桶”、“多半袋”那样非常明确地仅仅指向商品数量,还有“大概、很可能”等其他含义。也就是说,“多半”商标虽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即表示商品数量),但不同人对“多半”的含义的解读可能会有所差异。该商标的注册并不完全妥当,但具有一定主客观上的原因和偶然性,不能完全通过主观努力完全避免。
然而商标获得注册是一回事,如何在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时是否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是另一回事。白象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看似合法,但在使用注册商标时,通过在注册商标周围增加其他文字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以为其产品重量比普通方便面的重量“多一半”的行为已涉嫌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任何人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针对该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可见,利用注册商标玩文字游戏诱导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实在不可取。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商品的实际情况与注册商标中所表达的商品特点完全一致,也有风险。实践中发现,尤其是在食品行业中,多数经营者倾向于在产品名称中加入与产品原料、口味、数量、重量等特征相关的文字或图形,并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若一个产品名称仅表达产品的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商标应有的识别产源的功能,那么即便该产品名称获得了注册,也很容易不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不利于经营者维护商标权。因此,经营者应注意区分注册商标与产品名称在形式上的区分,不应一味追求用商标来表达商品真实情况或特点,以免对商标权的维护和使用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