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外文缩写具有拼写简洁、易读易记且可以直接表达出指代的含义等特点,很多商标申请人喜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用来突出其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在实践中,此类商标若指定使用在关联性较强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往往会因为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例如第33712703号“USB”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第70635800号“GP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而被驳回。为了规避这样的外文缩写缺乏显著特征的问题,一些商标申请人会将两个或多个外文缩写组合起来,以期增强标识的显著特征,从而获准注册。那么将多个外文缩写组合,能够必然取得足够的显著特征吗?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A公司在第42类“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指定服务上申请的“MedGPT”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在驳回复审中,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中的“Med”为常见英文单词“Medical”的缩写,具有与医疗或医学相关的含义。而“GPT”是“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的缩写,指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深度学习模型,也是一种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该标识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含义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技术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商标局在驳回复审阶段依旧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很显然,将两个或多个均不具备显著特征的外文缩写进行简单拼接组合并不会必然形成新的词汇含义,也不必然取得新的显著特征。如本案中“Med”的含义与该商标指定的“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等服务所处的行业领域相一致。而“GPT”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该缩写已被广大社会公众广泛认知且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鉴于“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MedGPT”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容易将“MedGPT”理解为“与医疗或医学相关且采用GPT技术”的复合含义。该复合含义容易被理解为是对指定服务的内容、所属行业、应用技术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也就是说,即使A公司将两个外文缩写进行了拼接,依然无法改变其整体缺乏显著性的情况。拼接多个词汇并不必然使得相关公众将该标识识别为商标。
与之相似的案例,如指定使用在第19类、第27类、第45类上的“5G-i PRO”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上的“MedSPA”商标,都是因为其复合含义依然容易被理解为是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所属行业、应用技术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而被驳回。此类标识之所以被禁止注册为商标,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难以凭借这类标识区分产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者独占通用性、描述性与功能性的标识,避免同行业竞争者无法正常使用此类词汇,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