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在搜索引擎中搜索A品牌的商标,B品牌的信息却出现在搜索结果的显著位置,一不小心就会误入,有时甚至会误认为B品牌就是A品牌。这是因为该B品牌的所有人购买了推广广告,将A品牌的商标设置成了关键词。只要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检索A品牌的商标,B品牌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之中,并占据“C位”。那么,这样的行为具有怎样的法律风险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A公司是一家潮流玩具企业,在第28类“玩具、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等指定商品以及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自动售货机租赁”等指定服务上持有“泡泡玛特”、“Molly”等注册商标。
A公司发现,在某搜索引擎搜索其商标“泡泡玛特”、“Molly”时,搜索结果的第一条竟然并非自己的产品信息,而是B公司投放的广告。点击该链接后,会显示B公司的招商信息以及关于泡泡盲盒项目(A公司所经营的“玩具”商品即为盲盒)的咨询对话框。
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许可将其注册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显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诉讼时,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在诉讼中,B公司辩称自身生产经营的商品为“玩具售卖机”,与A公司销售的“玩具”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此外,B公司称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为“泡泡马特”和“molly”,与A公司的商标“泡泡玛特”、“Molly”并不完全一致,故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首先,B公司未经许可将“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设置为关键词,致使其投放的带有A公司商标的搜索结果占据搜索结果的第一条,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次,B公司设置的该关键词、搜索结果词条等中使用的名称与A公司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且其经营的“玩具售卖机”与A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综合以上考量,一审法院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极速发展,搜索引擎提供的推广广告服务能够为经营者提供更多展示商品或服务的机会,满足经营者追求竞争优势、提升商业利益的目的。但个别经营者利用他人知名商标的知名度,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来引流的行为,不啻为典型的侵权行为。
上述案例中,B公司销售的商品“玩具售卖机”与A公司的“玩具”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虽然未构成《区分表》规定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但B公司将A公司的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予以展示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商标注册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以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