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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下的行政罚款


[2026-10-23]

 

即将实施的2026年新《商标法》中引入了多项现行《商标法》中没有的行政罚款,其中涉及“明知标志违反绝对条款(禁用条款),仍然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或宣传”等情形。

一、关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知标志违反绝对条款(禁用条款),仍然递交商标注册申请;

2、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或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3、故意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故意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故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虽然大多数商标申请人都会严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会触及上述条款,但企业为防御他人侵权或为未来发展而提前布局,可能会进行大规模跨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实践中这种情形有可能被下发审查意见书,要求说明大量提交注册申请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因此,我们建议如果有大规模跨类别申请的必要,应当首先提前保留好商标已投入的使用证据。若尚未投入使用,而是未来有使用意向,则应提前保留好发展企划书、市场调研报告等能够佐证自身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资料,以便在收到审查意见时,充分证明申请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此外,若商标曾经因绝对条款(禁用条款)而被驳回,但该商标很重要的话,还是建议咨询专业代理人评估一下是否存在争辩的余地,尽量通过驳回复审和行政诉讼争取注册。不建议放弃注册直接投入使用。

二、关于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行为

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权利人而言,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注意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是否与注册标样一致,注册商标与广告宣传语、包装上的产品描述语搭配起来使用是否会产生歧义、是否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尤其“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成为目前实践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三、关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或宣传的行为

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驰名商标”不是官方颁发的信誉奖项,其本质在于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禁止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若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在商品包装或用在广告里,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该品牌经过了官方认证,品质/质量极好”的认知,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商标法》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广告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不仅从源头打击恶意申请,还注重规制使用过程的不规范行为。结合202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的内容来看,“规范使用商标”正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因此,建议商标申请人和权利人在按需申请、规范使用商标的同时,事前进行评估风险并制定申请策略,以免因理解不足或认知误区而导致损失。